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大研字〔2014〕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结合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负责落实。
第三条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应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风端正,勤俭自强;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注重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参评年度内,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5.参评年度内,所选课程有不及格者;
6.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第六条 课程成绩受限,但科研能力强、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经学院研究同意,可申请破格参评,占用学院指标名额。
第三章 管理和评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日常办公机构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党政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为副主任委员,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委员,成员人数应为奇数,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新生学业奖学金和优秀学业奖学金两类。
1.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在一年级研究生中设立新生学业奖学金, 参评研究生为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有固定工资收入者,人事档案关系须转入我校。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年/人)
学生类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标准 |
奖励范围 |
博士研究生 |
优秀 |
10000 |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10000 |
1.推免生 2.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的“985”、“211”工程高校(不包含独立学院)毕业的一志愿录取研究生 |
二等 |
5000 |
1.一志愿录取研究生(不含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的“985”、“211”工程高校(不包含独立学院)毕业的一志愿录取研究生) 2.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的“985”、“211”工程高校(不包含独立学院)、青岛大学毕业的校外调剂录取研究生 |
三等 |
2000 |
其他校外调剂录取研究生 |
2.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设立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年/人)
学生类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标准 |
获奖比例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12000 |
20% |
二等 |
8000 |
50%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10000 |
10% |
二等 |
8000 |
20% |
三等 |
6000 |
40% |
第十一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教学部)按照本办法组织评定。符合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申报。各学院(教学部)主要通过审核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本科推荐及复试录取材料、其他所有符合条件研究生的初试、复试及录取材料以及“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不含独立学院)、青岛大学毕业的录取研究生的学历材料等进行评定,确定本单位的推荐候选人员名单。
各学院(教学部)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新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员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审。名额分配综合各学院(教学部)研究生人数以及培养质量等因素确定。各学院(教学部)在名额分配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符合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申报。
各学院(教学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具体工作方案。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次评审等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根据研究生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表现,统筹考虑评定。二年级研究生侧重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三年级研究生侧重学术科研创新成果。初步评审后,确定本单位的拟获奖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学院(教学部)学业奖学金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复核,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对复核无异议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定,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教学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诉,各学院(教学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教学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通过银行系统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各学院(教学部)将获奖研究生的《申请审批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教学部)应切实加强管理,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其他类型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